境外投資合規,常見的兩種途徑有37號文登記和ODI備案,37號文登記和ODI備案是有什么區別呢?
內地企業境外融資、境外上市,個人股東需要辦理37號登記。37號文,即《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由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該文所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普遍被簡稱為“37號文登記”。
機構類投資者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出境投融資,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備案(ODI)。目前主要適用的審批政策是發改委11號令,商務部3號文等。投資涉及國資成分的,還需要參照各地國資委出臺的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各地都可以辦理上述兩項登記,但審批時間不等、標準執行的松緊程度也有區別,具體還需要看您項目的特殊性來規劃申報路徑和方案。
ODI備案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有商委、發改、外管等多部門審批,可獲批一定的外匯額度。滿足企業的跨境投資合規需求和跨境注入資本金需求。
37號文是外管局2014年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中國境內的居民去境外設立特殊目公司(spv)進行投融資或返程投資的外匯登記相關規定。
ODI和37號文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同時也有相似點。都是對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權,都滿足對應相關規定的合規性,都是跨境業務的常見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