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成立,注冊資本是在成立后均已確定的,按照香港公司法規定,根據現有的《公司條例》,減少資本、重組計劃以通過合并之公司改組,全都需要法院的批準。
一個企業因為商業行為需要辦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要向香港法院申請命令,法院會審查減資的原因、必要性及減資會帶來哪些相關的影響,所以減資不像增資那么隨意。
根據香港公司法法律允許香港公司根據其章程細則的規定減少股本,即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但必須通過特別的決議和由法院確認才為有效操作。
減少注冊資本主要有三種方式
1、取消未繳股本
這種方式是取消或減輕香港公司注冊股東有關其未繳股本的責任。在香港公司股份尚未完全繳付時已具有其所需的足夠實繳股本的情況下,公司通過取消部分或全部未繳股本來減少股份的票面價值。
2、取消部分實繳股本
這種方式要求取消虧損的實繳股本或香港公司資產未能反映的實繳股本。由于累積的虧損導致香港公司股本不再完全由其資產反映,對香港公司注冊的債權人,可能產生有關其利益受保護程度的誤導。在此情況下,公司取消其資產未能反映的實繳股本部分以反映其真實情況。這種方式可和上述取消或減少未繳股本的方式一起運用或單獨運用。
3、償還實繳股本
香港公司注冊后可能因縮小經營而不需要如同以前的實繳股本全額。在此種情況下,可降低其實繳股本金額,并以現金向股東支付差額。在減資后股份的面值將相應降低。
由于香港公司減資比增資難,可以在注冊香港公司的時候選擇最低注冊資本,如果以后需要增資可以增加資本,操作起來會比減資方便許多。